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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教育取代收容教养 如何矫治罪错未成年人

2021-05-28 15:12:15    来源:成都商报

专门教育取代收容教养

改革完善

所谓改革,就是“收容教养”这个概念不再使用;

所谓完善,就是将收容教养的相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

教育方式

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要完成义务教育;

完成义务教育的,可以进行职业教育。

同时,还要开展法治教育、行为矫治。

管理方式

专门矫治教育场所实行闭环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矫治工作。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从今年“六一”国际儿童节起正式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两部法律一个侧重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一个侧重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共同发力、一体施行,是送给全国未成年人的一份重要节日礼物。

“改革完善收容教养,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修订的一项重大举措。”郭林茂向媒体介绍,所谓改革,就是“收容教养”这个概念不再使用;所谓完善,就是将收容教养的相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成为国民教育体系的一部分。

▼为何改革完善收容教养

执行中程序不清、场所不明 要么随意放,要么违法关

为什么要对收容教养进行改革完善?郭林茂解释,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收容教养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程序不清、场所不明;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不经司法程序,一直备受诟病。

据介绍,我国1952年就确立了收容教养制度,1979年刑法将其确定为专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管教制度。长期以来,这个制度执行过程中没有清楚的程序,也没有明确的执行场所。

“相当长时间是公安机关比照劳动教养的程序、利用劳动教养的场所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管教。”郭林茂说,劳动教养取消后,劳动教养场所也没有了,给公安机关的执法造成了困难,造成实践中要么随意放,要么违法关,即把罪错未成年人关进未成年犯管教所。

▼何为专门学校专门教育

对罪错未成年人

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

为何会将收容教养的相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郭林茂解释,首先是中央文件有明确的导向性规定。2016年,中办、国办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提出将专门学校作为教育矫治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主要场所,畅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

2019年,中办、国办出台了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提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招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中央文件的这些精神应该在法律中加以落实。

坚持教育为主辅以必要矫治措施

郭林茂说,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严重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时有发生,大家对收容教养效用不足颇有指责,立法对这一问题应该有所回应。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极少数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实施特定的恶性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郭林茂还提到,对绝大多数的罪错未成年人来说,他们虽然触犯刑法规定,但从关爱保护和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这是由未成年人特殊地位和自身特殊原因决定的。

“对绝大多数罪错未成年人,主要还是依靠教育,辅之以必要的矫治措施,通过教育感化挽救,而不是主要依靠惩罚。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要完成义务教育;完成义务教育的,可以进行职业教育。同时,还要开展法治教育、行为矫治。”

采取闭环管理不是限制人身自由

如何看待改革完善后的专门矫治教育?对此,郭林茂回应说,专门矫治教育是采取比较严格的措施,场所实行闭环管理。所谓闭环管理,是适当借鉴疫情防控有关封闭管理措施。

“需要说明的,对这些未成年人不是限制人身自由,是在采取特殊管理措施的专门学校学习,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工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矫治工作。”郭林茂说。

全国现有近百所专门学校

郭林茂还介绍,专门学校起源于工读学校,现在全国有近百所,未来还要根据需要建设专门学校。专门学校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要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并根据情况进行职业教育。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保证其完成义务教育。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同/步/播/报

保障未成年人休息、 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减负减负,越减越负。”这是许多学生的“吐槽”。在“内卷”的压力下,不少孩子在各类培训班中疲于奔命,承受着沉重的学业负担。

“学生学习负担重,看似是教育问题,实际上是未成年人保护问题。”郭林茂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近两万名未成年人提出两万多条意见,很多都是要求减轻学生负担,这充分反映了孩子们的心声。

为此,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的监护职责。同时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完善未成年人

心理干预机制

据介绍,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一步完善对青少年的心理干预机制,明确了家庭、学校、政府等各方在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方面的责任。

在家庭保护方面,法律要求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在委托照护情形下,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等。

在学校保护方面,法律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在政府保护方面,法律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

关键词: 专门教育 收容教养 如何矫治 罪错 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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